銷售條款

1.

一般規定

1.1

本銷售條款適用於本公司提供您本網站https://www.swatch.com/zh-tw/上所列載任何產品之銷售行為。在您訂購本網站上之任何產品前,請仔細閱讀本銷售條款之內容。您應了解,一但訂購本公司之任何產品,即表示您同意接受以下所述條款與條件之拘束。

1.2

您應列印一份本銷售條款,以供未來參考之用。

1.3

您若接受本銷售條款內容,請點選訂購程序結束時之「我接受」按鍵。請了解,若您拒絕接受本銷售條款,您即無法訂購本網站上之任何產品。

1.4

本網站乃由瑞士商斯沃琪瑞表遠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所經營(以下稱「本公司」、「本公司的」)。本公司客戶服務電子郵件信箱為swatch.e-commerce@tw.swatchgroup.com。公司統一編號為28982313。Swatch台灣分公司乃設於瑞士比爾(Biel)之Swatch集團股份有限公司(The Swatch Group Ltd.)之關係企業。

2.

您的身分

2.1

透過本公司網站下訂單時,即表示您保證如下:

2.1.1

您擁有簽訂具拘束力契約之法定能力;以及

2.1.2

您至少年滿十八歲。

2.2

若您以消費者身分簽訂契約者,請注意,您與本公司所訂契約或本銷售條款之規定,不影響您身為消費者之法定權利。

3.

商品購買、訂購程序

3.1

依本銷售條款,您對產品之訂購應被視為購買產品之要約。

3.2

在您下達一份訂單後,您將接獲來自本公司之電子郵件,表示本公司已接獲您的訂單。請注意,這並不表示您的訂單已被接受。

3.3

產品說明之正確性以公佈當日為準,但仍可能因存貨有無或嗣後變更而有所更動,該更動不另發通知。請注意Swatch得就特定商品訂定個別消費者每次訂購之數量上限。若您的訂單超過該數量上限,Swatch得僅就該數量上限出貨。

3.4

訂單以經過Swatch接受且以所訂購產品有存貨可提供為準。 Swatch將盡最大努力確保公佈當日之產品資訊正確,但並不對排印或照片上之錯誤負責。產品說明或有所更動而無需另行通知。

3.5

若您訂購的產品無存貨可提供,本公司將於您下單後的兩日內以電子郵件通知您,您可選擇等待該產品有存貨可提供時,或選擇取消訂單。

3.6

本公司在向您確認接受您的訂單時,將以電子郵件傳送您一份訂單確認書,而該訂單確認書即構成您與本公司雙方間之具拘束力契約。

3.7

契約所包含之產品,僅限本公司已在訂單確認書上確認派送之產品。對於您訂單上所列載之任何其他產品,在本公司另以訂單確認書確認其派送之前,本公司無義務供應之。

4.

價格與付款

4.1

除明顯錯誤者外,任何產品之價格,即本網站標示之價格。當您在本網站上購買產品時,您必須支付標示之價格(含以目前稅率計算之加值型營業稅)

4.2

價格可能隨時變更,但本公司已送交訂單確認書給您之訂單,不受價格變更之影響。

4.3

本公司網站登載之產品數量繁多,因此即使本公司已盡最大努力,但登載於本公司網站之若干產品,仍然可能定價標示錯誤。在本公司之派送程序中,通常本公司皆會確認價格,因此,若產品之正確價格低於本公司標示之價格時,在派送產品給您時,本公司將收取兩者中較低之金額。若產品之正確價格高於網站上標示之價格時,通常本公司將裁量是否在派送產品前聯絡您加以說明,或拒絕您的訂單並通知您訂單已遭拒絕。

4.4

若定價標示明顯錯誤,而您合理上會認出該定價標示錯誤,則即使在本公司已送交訂單確認書給您之後,本公司仍無義務以不正確(較低)價格提供產品給您。

4.5

付款得以信用卡/簽帳卡為之,詳如訂購程序所述。本公司將在訂單確認書上標示您必須支付的價格。在確認訂購產品給您之前,本公司不會對您的信用卡/簽帳卡扣款。

4.6

所有持卡人皆須經過發卡人之有效性確認及授權付款。若為本公司進行本項確認所必要,則本公司得揭露信用卡持卡人之個人資料予第三人。若信用卡發卡人拒絕授權付款給本公司,則本公司不負任何延遲出貨或不出貨之責。

4.7

產品供應前必須先付款。本公司將從您的信用卡中扣收全額貨款。在收訖全額貨款前,本公司得暫停出貨。您若無正當理由而未按時付款者,則本公司得在以書面即時通知後,終止您與本公司之雙方契約。

5.

運送

5.1

本公司將發出一份出貨通知書給您,上載有確認出貨日期(包括追蹤號碼)。除在訂購時另有其他特別約定者外,通常在訂單日期後3日內即可收到(逢年節或其它物流繁忙期間除外)

5.2

運送目的地以訂單確認書所載之地點為準。本公司僅提供台灣島內之運送,離島不包含在內。為便利運送實務,本公司得以分批出貨之方式,運送同一份訂單上之數項產品,而相關事項,本公司將在出貨通知書上向您說明。

5.3

倘本公司無法在訂單確認書上所指之預定運抵日如期交付,且修改後之運抵日已逾越訂單原始日起30日者,則本公司將聯絡您,通知您擬議之新定運抵日。倘您拒絕修改後之運抵日,而且本公司無法在您的訂單原始日起30日內或在特別約定之運抵日(如適用)前完成運送,則您得免費取消訂單,並獲得全額退款。若產品以分批出貨之方式運送者,則除在下達訂單時另有明文約定者外,分批出貨將在下達訂單後30日內運抵。

6.

所有權與風險移轉

6.1

產品所有權移轉給您之時間,為本公司已收訖產品全部應付款之全額(包括運費)時,或將產品交付給您時,兩者以較晚者為準。若您違反本銷售條款,則本公司得在所有權移轉前,隨時收回任何已供應之產品。

6.2

產品風險在交付時即移轉給您。本項所指之風險,係指對產品所造成損害、或因使用、處理或儲存產品所造成損害之責任。

7.

產品之接受、解除權

7.1

若有任何產品遺失,或產品有任何損壞或瑕疵,您必須在交付後立即通知本公司。

7.2

倘您以消費者身分簽訂契約,則您在產品收受日之次日起7日內送交書面通知書(包括電子郵件),即得因任何理由解除您與本公司之契約,而無須對Swatch負任何義務或責任。

7.3

若您取消,您必須退還原樣、未曾受損之產品(包括計入產品價格內之任何配件),並附上購物證明。若產品所附配件未全部退還,則本公司有權向您收取缺失物件之費用。在產品退還前,您必須合理照護之。

7.4

在您與本公司之契約解除後,於本公司接獲退還產品之日起14日內,或(若較早)本公司接獲退貨證明時,本公司會將已支付之價金退款給您。

7.5

解除後,您必須將產品退還本公司,送交至第9.6項所指之地址。退貨不得送交至任何其他地址及/或商店。

7.6

您的法定解除權詳細內容,以及如何行使之說明,皆載於訂單確認書中。

8.

本公司之退款政策

8.1

在您將某項產品退還本公司時(例如,因為您已解除您與本公司之契約;或您已依第12條之規定,通知本公司您不同意本銷售條款或本公司任何政策之任何修改;或您宣稱產品有瑕疵),本公司將檢查被退還的產品,並在合理期間內以電子郵件通知您退款事宜。除您已另行明確同意外,本公司將使用當初您用以支付您的訂單之相同方法,退還向您收受之任何款項。本公司通常會盡快處理應支付給您的退款,且無論如何,會在本公司接獲退還產品之日起14日內,或(若較早)本公司接獲退貨證明時即處理之。或若是瑕疵品的情形,則在本公司以電子郵件向您確認您有權獲得瑕疵品退款之日。

8.2

對於您因為瑕疵而退還之產品,本公司將全額退款。

8.3
 

8.4

 

對於您在7日解除權期(請參以上第7.2項)內退還之產品,本公司將全額退款,包括運送產品給您的運費。

在產品退還前,您必須合理照護之。倘若手錶退還至本公司物流中心時,其錶鏈或錶帶已損壞(非因本公司之過失或疏失所致者),或已非其原樣者,則本公司有權拒絕退貨,或有權僅退還該手錶價金扣減新錶鏈或新錶帶費用後之餘額。

9.

保固、修理、換貨

9.1

本公司向您保證,透過本公司網站向本公司購買之任何手錶,皆具有滿意之合格品質。

9.2

若有產品損壞或瑕疵的情形,Swatch得自行裁量,決定(1)迅速修理該產品,或(2)在該損壞或瑕疵產品被退還後,另行交付無瑕疵之替換產品。

9.3

手錶之保固。在本網站上供銷售之所有手錶,皆享有Swatch公司之「國際保固」,即保證在24個月內皆無材質或作工上之瑕疵。完整之保固條款,載於每隻手錶所附之「國際保固」文件中。

9.4

保固求償之提出,得向Swatch公司授權零售商為之或將產品退還Swatch公司。提出保固求償時,必須附上可確認購買日期之購買證明。請注意,在網路購物時,每隻手錶所附之「國際保固」證書並非購買證明。可接受之購買證明如下:

9.5

原始出貨記錄;

9.5.1

訂單確認書;

9.5.2

銀行對帳單或信用卡對帳單。

9.5.3

若無購買證明,一項產品仍可根據其已供應之時間,而被視為仍於保固期間中。

9.6

根據您與本公司雙方契約所為之任何退貨,swatch將派遣統一速達將商品收回至我方倉庫:

9.7

其他購買問題,您也可以透過電話0800-508-111或電子郵件swatch.e-commerce@tw.swatchgroup.com與我們聯絡。

10.

賠償責任

10.1

本公司就有關透過本公司網站所購買任何產品之賠償責任,僅限於該產品之購買價格。

10.2

前項責任無論如何不包括或限制本公司之下列責任:

10.2.1

因本公司之疏失而造成之死亡或人身傷害;

10.2.2

依據台灣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者;

10.2.3

針對詐欺或虛偽意思表示;或

10.2.4

針對本公司若排除或企圖排除本公司責任,即為不法行為之任何事項。

10.3

對於任何收入或營收損失、業務損失、盈利或契約損失、預期存款損失、資料損失、管理時間或辦公時間之浪費,或對於任何類型之任何間接或偶發損失或損害,無論其如何發生者,亦無論其是否因侵權行為(包括疏失)、違反契約行為或其他因素所造成者,即使其為可預見者,本公司概不負任何責任。

11.

附則

11.1

權利與義務之轉讓。您與本公司之雙方契約,對您與本公司以及各自繼任人與受讓人皆具拘束力。未經本公司之事先書面同意者,您不得轉讓、移轉、委託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契約,或您依契約所生之任何權利或義務。對於本公司依您與本公司雙方契約之任何義務或權利,本公司若將之全部或部分轉讓、轉包或移轉予勝任之第三人,尤其轉讓、轉包或移轉予Swatch集團公司之其他關係企業,而不會不利影響產品之提供,以及您依本合約之權利或救濟者,則本公司得轉讓、轉包或移轉之。

11.2

條款可分性。倘本銷售條款之任何部份條款與條件,或合約之任何條文,被認定不合法、無效、或因任何理由不可執行,則該規定應被視為分割於其餘條款、條件與條文之外,而其餘條款、條件與條文,應在法律許可之最大範圍內持續有效。

11.3

書面通訊。依據相關法律之規定,本公司傳送給您的若干資訊或通訊,應以書面為之。在使用本公司之網站時,您接受,與本公司往來之通訊主要以電子方式傳輸。本公司將以電子郵件與您聯絡,或以在本公司網站上張貼公告之方式提供資訊給您。在為契約之目的上,您認可本項電子通訊方式,您亦認知,本公司以電子方式提供給您的所有契約、通知、資訊與其他通訊,皆遵守通訊應以書面進行之任何法律規定。本項條款不影響您的法定權利。

11.4

通知。您對本公司提出之所有通知,必須送交至:台北市南港區市民大道七段八號14樓,或點選聯絡我們。本公司在對您提出通知時,得送交至您在下達訂單時提供給本公司之電子郵件信箱或郵寄地址,或以第11.3項所指定之任何方式為之。任何通知,在張貼於本公司網站上時,或以電子郵件送出後24小時,或以信函付郵後三日,即應視為已被接獲且已正式送達。在證明任何通知已經送達時,下列即足為證明:若是通知函,則證明該函已經妥善寫上地址、貼上郵票、交付郵局,若是通知電子郵件,則證明該電子郵件已傳送至指定之收件人電子郵件信箱,即足以證明通知已經送達。

11.5

非本公司可控制之事件。因非本公司可合理控制之事件,致使本公司未履行或延遲履行您與本公司雙方契約之任何義務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亦不負任何責任,上述事件包括超越本公司可合理控制之任何行為、事件、未發生事件、疏失或意外事故等,尤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件:

11.5.1

罷工、停工或其他勞資抗爭行為。

11.5.2

內亂、暴動、侵略行為、恐怖攻擊或威脅恐怖攻擊、戰爭(無論是否已宣戰)或威脅開戰或備戰。

11.5.3

火災、爆炸、暴風雨、水災、地震、地層下陷、流行疾病或其他天災。

11.5.4

無法使用鐵路、船舶、飛機、汽車或其他大眾或私人運輸工具。

11.5.5

無法使用大眾或私人電信網路。

11.5.6

任何政府法令、政令、法律、規則或限制規定。

11.6

在非本公司可合理控制之事件持續發生期間,本公司執行您與本公司雙方任何契約之履約行為即被視為暫時停止,而且本公司得順延該期間之履約期限。本公司將盡其合理努力使事件結束,或即使發生該事件,仍尋求本公司得履行您與本公司雙方契約義務之解決方案。

11.7

權利拋棄。倘在您與本公司雙方契約期限內之任何時候,本公司未堅持您嚴格履行您與本公司雙方契約所規定之任何義務或本銷售條款之任何規定者,或本公司未行使本公司依您與本公司雙方契約有權行使之任何權利或救濟者,不得被視為拋棄該權利或救濟,亦不得因而免除您對該義務之遵守。本公司對任何違約權利之拋棄,不得構成對任何嗣後違約權利之拋棄。本公司對本銷售條款任何規定所為之拋棄,非經明確表示其為拋棄並依以上第11.4項之規定以書面通知您者,概屬無效。

11.8

完整合約。本銷售條款暨其明文引述之任何文件,即為貴我雙方就有關您與本公司間任何契約主旨事項之全部合意,並取代雙方之前所為之任何口頭或書面合意、約定或協議。您與本公司各自聲明,在簽訂一份契約時,雙方所依賴者,除本銷售條款明文表示者外,並非他方所為之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或在該契約簽訂前雙方協商中所談論或書寫之任何事務所默示者。就有關他方在任何契約日之前所為之任何不實聲明(除該不實聲明乃詐騙虛偽者外),無論口頭或書面者,任一方皆無任何救濟,且任一方唯一之救濟僅限於本銷售條款所規定之違約救濟。

12.

本公司修改本銷售條款之權利

12.1

本公司有權不時修改或修正本銷售條款。請於點選訂購程序結束時之「我接受」按鍵前,再次確認您接受本公司最新之銷售條款。

12.2

您必須遵守在您向本公司訂購產品時所實施之政策與銷售條款規定,但若依法律或政府機關之規定,必須對該些政策或本銷售條款進行任何修改者(在此情形下,則其適用於您之前已下的訂單),或若本公司在傳送訂單確認書給您之前,已通知您該些政策或本銷售條款之修改者(在此情形下,除非您在接獲產品後七個工作日內通知本公司您不接受修改,否則本公司有權認為您已接受銷售條款之修改),不在此限。

13.

準據法與司法管轄法院

13.1

透過本網站所為之產品購買協議,應以台灣法律為準據法,並依台灣法律解釋。對於因您與本公司所訂契約或本銷售條款所生之任何爭端,應以台灣相關法院為唯一司法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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